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5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76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792號、第179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不服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