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至編號參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參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