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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堭儀莊謙崇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六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犯傷害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一六號、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六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五號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