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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編號1、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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