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編號1、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