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月間,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95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96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