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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劉壽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上訴人
即被告
慈航殯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民榮殯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戊○○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秀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懷景殯葬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懷義殯葬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智霖原名為乙○
上訴人
即被告
懷仁殯葬有限公司
代表人
庚○○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律師
被告
聖凡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己○○
選任辯護人
湯應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五項至第十一項關於「聖航殯儀有限公司」「慈航殯儀有限公司」「民榮殯葬有限公司」「懷景殯葬有限公司」

「懷義殯葬有限公司」「懷仁殯葬有限公司」「聖凡企業有限公司」所科之罰金刑暨定應執行罰金刑部分,應更正為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民榮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懷景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懷義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懷仁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聖凡企業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所科之罰金刑及所定之應執行罰金刑,依理由欄所引之條文,其單位均為新台幣,主文欄則未予載明,顯有漏載之錯誤,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劉壽嵩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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