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之「減為科罰金陸萬元」部分,應更正為「減為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正本主文欄「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所犯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科罰金陸萬元」其中之「減為科罰金陸萬元」部分之單位,依據本院94年5月18日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更正裁定之記載應為新臺幣,原裁定主文欄未予載明,顯有漏載之錯誤,然該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72年台抗字第518號),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