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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之「減為科罰金陸萬元」部分,應更正為「減為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正本主文欄「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所犯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科罰金陸萬元」其中之「減為科罰金陸萬元」部分之單位,依據本院94年5月18日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更正裁定之記載應為新臺幣,原裁定主文欄未予載明,顯有漏載之錯誤,然該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72年台抗字第518號),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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