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7年8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間,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84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緝字第710、802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4011號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依行為時刑法所定連續犯之例,論其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按:受刑人因未到案執行,雖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6月28日通緝,然已於96年12月18日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