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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楊貴雄鄧振球林立華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7年8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間,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84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緝字第710、802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4011號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依行為時刑法所定連續犯之例,論其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按:受刑人因未到案執行,雖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6月28日通緝,然已於96年12月18日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立華

書記官 廖月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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