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九○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所犯法條 │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 │ │ ├────────┼─────┤ │年罪犯減刑│度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條例 │ │├──┼───┼────┼────────┼─────┼─────┼─────┼────┤│殺人│有期徒│94年1月 │本 院 │95年4月13 │刑法第271 │第6條 │有期徒刑││罪 │刑13年│15日 ├────────┤日 │條第1項 │ │6年6月。││ │。 │ │95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395號 │95年5月8日│ │ │ │├──┼───┼────┼────────┼─────┼─────┼─────┼────┤│竊盜│有期徒│94年1月 │本 院 │95年4月13 │刑法第320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 │刑4月 │15日 ├────────┤日 │條第1項 │第3款 │2月。 ││ │。 │ │95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395號 │95年4月13 │ │ │ ││ │ │ │ │日 │ │ │ │├──┼───┼────┼────────┼─────┼─────┼─────┼────┤│詐欺│有期徒│94年1月 │本 院 │95年4月13 │刑法第339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 │刑4月 │15日 ├────────┤日 │條之2第1項│第3款 │2月。 ││ │。 │ │95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395號 │95年4月13 │ │ │ ││ │ │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