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2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楊貴雄高愈杰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2月間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之罪與業已經本院裁定減刑(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974號)之附表編號2之罪、刑(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2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