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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月21日至93年1月11日間犯竊盜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受刑人尚另有罰金刑(二萬五千元)及刑前強制工作(三年)須併執行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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