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懲治走私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9月19日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3594號、第4826號、第6228號、第506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37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