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0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五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