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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0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五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昌宏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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