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即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減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罪,與另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前曾由新竹地方法院於91年12月24日以91年聲字第105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該裁定嗣並已於92年1月2日確定在案;而由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執更典字第102-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2年,刑期起算日為94年6月27日,執行至96年6月26日期滿,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裁定及判決、執行指揮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基此,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與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均於96年6月26日執行完畢,應無疑異。茲聲請人就已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聲請裁定減刑,自核與減刑條例所規定得予減刑之情形未合。
㈡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
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查,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係於90年8月1日裁判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罪,因其犯罪日期在90年6月1日,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已與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已如前所述。從而,本件附表編號3、4、5、6之犯罪雖在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惟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件附表編號3、4、5、6之罪,即不得再與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因之,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與附表所列其餘之犯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乙節,亦無由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 │罪 名│ 竊盜 │ 恐嚇 │ 竊盜 │ ├─────────┼────────┼────────┼────────┤ │宣 告 刑│ 1年6月 │ 8月 │ 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 90年02月24日 │ 90年06月01日 │ 90年09月11日至│ │ │ │ │ 90年09月15日 │ ├─────────┼────────┼────────┼────────┤ │偵 察 機 關│ 新竹地檢署 │ 新竹地檢署 │ 新竹地檢署 │ │及 案 號 │ 90偵1379號 │ 90偵3444號等 │ 90偵5681號等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0易280號 │ 91訴202號 │ 91訴5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0年05月04日 │ 91年08月19日 │ 91年09月13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0易280號 │ 91訴202號 │ 91訴58號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0年08月01日 │ 91年09月09日 │ 91年10月07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已執行完畢 │ 已執行完畢 │ 不符合減刑要件 │ └─────────┴────────┴────────┴────────┘ ┌─────────┬────────┬────────┬────────┐ │編 號│ 04 │ 05 │ 06 │ ├─────────┼────────┼────────┼────────┤ │罪 名│ 贓物 │ 強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3月 │ 7年4月 │ 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90年10月下旬 │ 90年09月10日 │ 90年05月至 │ │ │ │ │ 90年11月間 │ ├─────────┼────────┼────────┼────────┤ │偵 察 機 關│ 新竹地檢署 │ 新竹地檢署 │ 新竹地檢署 │ │及 案 號 │ 90偵282號 │ 91偵2137號 │ 91偵6010號等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1易95號 │ 92上訴4555號 │ 92上易75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1年02月26日 │ 93年03月09日 │ 92年04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1易95號 │ 93台上2431號 │ 92上易755號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1年03月17日 │ 93年05月13日 │ 92年04月30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已減刑 │ 不符合減刑要件 │ 已減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