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間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68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