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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敦陳祐治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4年度訴字第2369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68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有多次毒品前科,其曾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上訴本院駁回而確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不知悔改,竟基於分別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圖,自九十四年九月間之某日起,各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小包(鑑驗淨重合計十一.八三公克)、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三五公克)(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另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仍於九十四年九月間某日起,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小包(鑑驗淨重二.○四公克)。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峽鎮○○路二十四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吸食毒品器具玻璃球一個及行動電話三支(內有門號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三張)。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本件就檢察官所提出進行調查之證據清單中,被告及辯護人爭執通訊監察書(偵查卷第二二頁)因欠缺核發人職銜章,故監聽程序有瑕疵,所得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惟上開通訊監察書影本,係因印文墨色於影印後不清,致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萌生上開誤會,經公訴人補提通訊監察書原本(見原審卷二第三頁),足認本案之通訊監察,係於檢察官依法令核發監察書後,交司法警察執行,程式上並無違誤。

㈡其次,辯護人爭執通訊監察譯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應無證據能力。但經原審調取通訊監察錄音帶進行勘驗,證明上開轉譯之內容與錄音帶內容大致相符(見原審卷一第一○一至一三八頁勘驗筆錄),再經被告確認後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一一八頁),並於原審審判程序中就監察譯文之內容為辯論,原審附列舉通訊監察譯文中與本案相關者(如附表所示)令被告於審判期日閱覽答辯,是上開監察譯文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而為警查獲之事實,雖矢口否認有販賣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圖,辯稱:警方所監聽之0000000000號電話,我借予綽號「嘉明」之人使用,警方監聽到疑似販賣毒品之對話,應是「嘉明」與他人之對談;我持有上開毒品係供己施用,並無販賣之意云云。經查:

㈠本件係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之員警,自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聲請對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執行通訊監察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後,認為被告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圖,而向原審聲請搜索票後(搜索範圍包括臺北縣中和市○○路一五八號十一樓之一,及被告之身體),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峽鎮○○路二十四號前攔下被告並執行搜索,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小包(鑑驗淨重合計十一.八三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三五公克)、大麻一小包(鑑驗淨重二.○四公克)、吸食毒品器具玻璃球一個、以及行動電話三支(內有門號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物,有卷附之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原審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為證。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亦分別經鑑認明確,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調科壹字第060010811號鑑定通知書(原審卷一第一六五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前卷第一八○、第一八一頁)、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調科壹字第060011381號鑑定通知書(同前卷第二○八頁)可稽。

㈡被告對上開查獲經過均不爭執,所辯購買毒品係自行施用,並無販賣之意圖,且監聽之上開電話係由「嘉明」使用,並非我之通話內容云云。惟經本院勘驗監聽錄音內容之結果,於警方監聽期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由同一人使用,通聯對象稱呼該電話使用人為「賢哥」、「阿賢」或「賢董」,期間均未見有任何人稱呼0000000000號電話使用人為「嘉明」之紀錄,足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未交由綽號「嘉明」之人使用。被告雖又辯稱可能是「嘉明」冒「賢哥」名義與人通話云云。惟由原審勘驗過程中,上開電話之通話除涉有毒品交易談論外,亦有閒話家常部分,但未曾有任何通聯對象質疑「賢哥」之真正身分,顯見被告所辯「嘉明」冒「賢哥」名義與人通話云云,亦不足採。況該電話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二日之間曾由綽號「國鋒」之人借用(見原審卷一第一一四至一一六頁),但綽號「國鋒」之人亦於通話中表示該電話是「賢哥」的,其向「賢哥」借用電話等語(見同前卷第一一六頁)。可認「國鋒」借電話之對象,確實為「賢哥」而非「嘉明」,益徵被告所辯不實。

㈢而經原審提示上開勘驗筆錄,被告即改口答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大部分為我使用,但曾借給「嘉明」及「國鋒」等語(見原審卷一第一五一頁筆錄、原審卷二第一一八頁筆錄)。而以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及原審勘驗筆錄相互對照,被告所辯九十四年九月間該電話為「嘉明」使用云云,顯為卸責之詞。被告於閱覽勘驗筆錄後,改口承認該電話大部分為我使用,與事證相符,堪以採認。而被告坦承該電話曾借予綽號「國鋒」之人,與上開勘驗筆錄所示內容相符,而「國鋒」於電話對談中亦表示係向「賢哥」借用該電話,足證通訊監察譯文中所稱綽號「賢哥」、「阿賢」或「賢董」之人,確為本案被告甲○○無誤。

㈣經原審篩選警製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與不特定人討論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買賣情形,製成本判決附表,以證明被告於持有扣案毒品之時,確實有販賣毒品之計畫。而經原審提示上開附表,被告辯稱:我是在市場販菜,通話內容中「女生」指菜名大陸妹,「男生」則不知何意;「洗」則是指果凍的比例成分,其餘「辣妹」、「一粒」等均不知何意云云(見原審卷二第一一八、一一九頁)。惟由附表之通話內容觀之,編號三三之通話中,原本來電之人表示欲「女生」「二個」,因被告不解其意,該人答稱就是「女生」「二兩」,而且表示要大量一點等語。顯見代號「女生」之物,其購買數量二兩即屬大量交易,與市場盤商果菜交易動輒百斤、上噸之交易量顯不相當,顯見「女生」並非被告所辯係菜名大陸妹之代稱云云。再者,編號二十三之對話中,來電之人又詢問「女生」「一個」可賺一、二萬元,則以一兩「女生」利潤高達萬元以上,更可證明「女生」應為量少、高價、而可賺取暴利之物品。且被告屢於通話中以「男生」、「女生」等代號隱匿實際計畫交易之物,顯見「男生」、「女生」應屬違禁物品之代稱。

㈤而被告於原審審判中,雖又改稱:我在九十四年三月份左右有在做果凍,隔壁攤位的林姓老太太請教我說他兒子要做果凍,如果他們要調的話,配料及色素的比例要如何調配,我不知道電話裡面的比例是不是就是為了作果凍我才跟他說的云云(見原審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審判筆錄第六頁)。惟上開通話內容中所用之代號,若係為詢問調製果凍之暗語,為何如附表中所示之眾多不特定人,均以相同之暗語詢問被告調製果凍之方法?況依被告所辯,既係被告隔鄰攤位之人詢問配製果凍之方法,渠等使用暗語,可能是怕遭查緝或截取商業機密,則為何渠等不於市場中當面詢問,而必須透過電話,再搭配暗語互通聲息?且果凍為市面常見之價廉食品,豈可能僅提供配方,販售一、二兩即能獲利數萬元?足見被告所辯均與事理有違。

㈥以毒品交易實務,因販賣或意圖販賣持有毒品,為國家法令禁制之重刑犯罪,從事上開毒品犯罪之人,為恐偵查機關以監聽等方式查緝其犯行,多以暗語或代號掩飾毒品交易情節。而關於上開毒品犯罪之意圖,屬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若非被告自承其意圖,自無法直接舉證證明其主觀意思,僅能由事證間接推認之。而由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觀之,被告屢與不特定人談論「男生」、「女生」之交易代價,計算單位則為「兩」、「張」,比例則以「洗」代替(詳如附表所示)。而以現今實務上毒品交易之常用暗語,「男生」指安非他命、「女生」指海洛因、「兩」為重量單位、「張」表示金額1000元、「洗」則表示毒品摻糖,被告施用毒品成習已久,當無不知之理。被告與不特定人談論毒品交易之事,沿用上開暗語以方便與不特定人交談毒品買賣之事,故公訴人認為被告有販賣毒品之意圖,當屬合理推斷。否則,被告明知上開暗語常為毒品交易所用,豈會使用上開暗語於市場蔬菜、果凍之交易?

㈦而附表中被告與不特定人之談話,雖多有論及毒品之數量及交易之代價,但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履行對談中之交易內容,是不能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之罪行。惟由附表之對談內容,可證明被告確實有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之計畫,雖亦不能證明被告係基於販賣毒品之意圖而販入扣案毒品,惟被告基於販賣之意圖,非法持有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已有附表所示之通聯內容可證,是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堪認定。至於被告持有大麻部分,因由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中,不能證明被告另有販賣大麻之計畫,此部分若亦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麻,其事證顯有欠缺,是僅能以單純持有大麻論處。

三、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於被告行為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就本件所應適用法條部分,相關修正有:

㈠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不同,而依被告之前科紀錄,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是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使宣告數有期徒刑於定執行刑時之最高度延長至三十年,顯以修正前之刑法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綜上開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海洛因部分)、同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大麻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雖指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麻,所犯亦該當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惟此部分因乏實證足認被告係本於販賣之意圖持有大麻,本罪疑惟輕之法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此部分經原審審判長告知起訴事實之爭議處,令檢察官補充論告及由被告及選任辯護人答辯之(見原審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審判筆錄第十三頁),並無礙於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訴訟防禦,且被告持有大麻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就被告持有大麻部分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曾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上訴本院駁回而確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除就意圖販賣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均依法加重。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之習性,更因毒品等案件受徒刑之宣告,現執行中,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佐,其明知毒品之惡害,不知引以為戒,更意圖販賣毒品戕害他人身心,且犯後均飾詞狡辯,本均應予嚴懲。然酌以本件被告持有毒品數量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六年;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復說明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小包(不含外包裝袋,鑑驗淨重合計十一.八三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三五公克,沒收銷燬範圍不含外包裝袋)、大麻一小包(不含外包裝袋,鑑驗淨重二.○四公克),為當場查獲之毒品,不問屬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外包裝袋除外)。上開海洛因外包裝三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一個,係供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之罪所用,應依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沒收之。至於扣案大麻外包裝袋一個,為被告所有供持有大麻所用,雖刑法第三十八條之沒收規定有修正,惟法律之適用應整體觀察,無從割裂,是本件被告之犯行於論罪、主刑之宣告已經比較決定適用現刑法,關於沒收從刑之諭知,亦應整體適用現行刑法,無庸贅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四五二六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就上開大麻外包裝袋一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至於扣案吸食器一個,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與本案被告之犯行無涉,自不於本案中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經核原判決上開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被告持有毒品係自己吸食之用,且本案並未查獲電子磅秤、分裝袋,只以監聽紀錄認定被告販賣,然通訊監察書並未經檢察官蓋章;又原判決量處被告十七年,有待商確等語。惟查:

㈠按刑事訴訟之目的固重在發見實體真實,其手段則應合法正當,以保障人權。司法警察(官)蒐集證據如違背法定程序規定,其所取得之證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仍應審酌司法警察(官)違背該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客觀情節、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之輕重、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以及該犯罪所生之危害,暨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抑制違法蒐證之效果,及司法警察(官)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等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維護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認定之。

㈡觀之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甲○○:好啊!你調給我啊。有沒有便宜一點的調五兩給我吧。不詳人士:真的嗎,五兩喔!甲○○:真的真的便宜的幫我調五兩」(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一點五十五分)、「不詳人士:我都沒有…。甲○○:哪一種的。不詳人士:男生(安非他命)、女生(海洛因)都好,女的好了(海洛因)。甲○○:有啦、好啦!只要你開口再怎麼沒有也要弄給你。」(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七點十二分)、「甲○○:喔!你那有女的嗎?(海洛因)不詳人士:一兩十八ㄟ。甲○○:有動過嗎。不詳人士:有動過一點點,東西很好。甲○○:很好啊,阿現在要拿有嗎。不詳人士:有。甲○○:幫我調一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六點三十分)、「甲○○:我看如果可以的話我給他嗎。接多少。不詳人士:你給他,那我怎麼辦。甲○○:我再拿給你啊。不詳人士:你要人家交給我阿,好啊你趕快交給我阿。都硬的啦。甲○○:我跟你講喔,硬的我可能拿不下去。原本人家萬華那裡有個朋友每天十個,一個原本二萬五。後來人家昨天去跟他講,一個要二萬八千了。固定的一天十個。不詳人士:那今天勒。甲○○:沒有啊!就二萬八每天固定十個。不詳人士:每天十個真的假的。甲○○:真的啊!不詳人士:那我晚上過去找你。...甲○○:鴨子勒。不詳人士:鴨子怎樣。甲○○:你晚上叫他打電話給我,我有拿女生(海洛因)回來。他要阿。」(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十二點二十五分)、「甲○○:早上的那個有嗎?下午了ㄟ。不詳人士:有啊!我下午就弄七、八個出去了。甲○○:啊!現在還有嗎?不詳人士:你要快一點,我等一下還要過去拿。甲○○:要在哪裡見面。老地方嗎?早上那裡。…(略)甲○○:至少要二個喔。不詳人士:我們說真的喔,這個價錢不要跟別人講。」(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十八點二十四分)、「甲○○:我在路上了阿。等一下我會有男生(安非他命)進來。我等一下可以給你一個二十六。不詳人士:你說怎樣。甲○○:我說我可以照本錢一個二十六給你…。不詳人士:好啊,幫我留二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二十點四十五分)、「不詳人士:一兩,一樣十九嗎。甲○○:你要多少。不詳人士:一兩啊。甲○○:不一樣的人要拿嗎?不詳人士:不同人。甲○○:羊仔要拿的嗎。不詳人士:對。阿賢哥要去哪裡找你。」(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二點四分)、「甲○○:男生(安非他命)怎麼算,幫我拿一下。不詳人士:你說幫你拿?甲○○:對。」(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五點十四分)、「不詳人士:他說要半兩。甲○○:半兩,我這裡就有了,多久會到。不詳人士:二十分鐘。」(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二十二點二十二分)、「不詳人士:人家是說要一兩,可是我只夠拿半兩。甲○○:好。」(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二十三點十二分)、「甲○○:好,我等一下打電話去問看看。我現在才要出門,要去拿女生(海洛因)去給人家…。」(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二十三點五十六分)、「不詳人士:那沒關係,我等一下先跟你去處理女孩子(海洛因)。甲○○:要多少,你先跟我講,我先幫你留著。不詳人士:大概三個吧。」(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十六點四十九分)、「不詳人士:賢哥,我要拿多少給你,我身上現在剩二個。甲○○:乾脆我再拿半個給你。」(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十五點十七分)、「不詳人士:我同學要一個半錢的,還有一個四一仔。甲○○:好。」(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十九點五十七分)、「不詳人士:二兩啦。甲○○:女的(海洛因)怎樣?不詳人士:二兩啦!甲○○:啊…,有啦!」(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八點二十四分)、「不詳人士:有硬的(安非他命)嗎?甲○○:有啊!怎樣?...不詳人士:我鴨子。甲○○:鴨子…你要定幾個?不詳人士:二個、三個都沒關係...甲○○:我告訴你,用分的等一下就要去拿了,已經都說好了,我們一起就三六啦。」(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十四點四十八分)、「..不詳人士:男的啦!(安非他命)甲○○:什麼男的,有啦!(安非他命)不詳人士:多少錢?甲○○:一個三十二萬。...」(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十九點二分)、「不詳人士:我要拿女的(海洛因)。...甲○○:我等一下拿去給你。不詳人士: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六點六分),確有被告經常與不詳人士談論買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之通話內容,且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所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我們曾一人出一半的錢去買毒品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五日審理筆錄),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0000000000號是我當時所使用的電話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審理筆錄),是被告確有買賣毒品之犯行明確。且本件之通訊監察書已經公訴人補提通訊監察書原本,本案之通訊監察,係於檢察官依法令核發監察書後,交司法警察執行,程式上並無違誤,已如前述,縱認該通訊監察書不符法定程序,然審酌若檢察官未予核章,應僅係疏忽所致之主觀意圖,侵害被告權益之輕重、對被告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以及被告販賣毒品對社會所生之危害等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維護精神,依比例原則,仍認該監聽譯文應具有證據能力;而販賣毒品之人雖常備有電子磅秤或分裝袋,然有時因販賣毒品之前手均已分裝完畢才予出售,是向前手買入毒品後再予出售之人亦未必均須備有電子磅秤或分裝袋,故本件是否查扣電子磅秤或分裝袋並不影響被告販賣毒品犯行之成立與否,被告前開所辯,委無可採。

㈢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就被告犯罪情節,已在事實欄明白認定,及於理由欄詳加論斷,最後敍明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之習性,更因毒品等案件受徒刑之宣告,現執行中,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佐,其明知毒品之惡害,不知引以為戒,更意圖販賣毒品戕害他人身心,且犯後均飾詞狡辯,本均應予嚴懲。然酌以本件被告持有毒品數量不多,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六年;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自不得認其量刑有何不當。被告上訴猶執前開情詞,請求從輕量刑,亦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附表:(甲○○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情形)┌──┬────────┬──────────────────┬──────┐│編號│時 間│通 話 內 容 摘 要│備 註│├──┼────────┼──────────────────┼──────┤│01 │94年9月7 日0:48│不詳人士:賢哥怎麼這麼慢。 │證明被告陳啟││ │:44 │甲○○:借你一個四一仔要嗎。 │賢意圖販賣而││ │ │不詳人士:好啊。賢哥,你那裡有硬的嗎│持有第一級毒││ │ │(安非他命)? │品與第二級毒││ │ │甲○○:有啦!可是不在。 │品 ││ │ │不詳人士:我想說我這硬的(安非他命)│ ││ │ │ 買主很多,先跟你借然後轉現│ ││ │ │ 金給你。 │ ││ │ │甲○○:你又不早說我都給人了。 │ │├──┼────────┼──────────────────┼──────┤│02 │94年9月7日1:55 │…(略) │證明被告陳啟││ │:21 │甲○○:啊!男孩子有嗎?(安非他命)│賢意圖販賣而││ │ │不詳人士:要調啊! │持有第一級毒││ │ │甲○○:一個就等於3塊了ㄟ,好貴喔。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沒辦法阿,幫你調的阿我又不│品 ││ │ │轉你。好啦,男生(安非他命)我就不管│ ││ │ │了啦。 │ ││ │ │…(略) │ ││ │ │甲○○:好啊!你調給我啊。有沒有便宜│ ││ │ │一點的調5兩給我吧。 │ ││ │ │不詳人士:真的嗎,5兩喔! │ ││ │ │甲○○:真的真的便宜的幫我調5兩。 │ ││ │ │…(略) │ │├──┼────────┼──────────────────┼──────┤│03 │94年9月7日2:25 │甲○○:你說這一兩多少。 │證明被告陳啟││ │:43 │不詳人士:一兩二十七 │賢意圖販賣而││ │ │甲○○:這個不行啊,這已經動過了。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反正這還有1.5應該沒問趙啦 │品與第二級毒││ │ │甲○○:沒有用啊!這動過不少了。 │品 ││ │ │不詳人士:我不知道,反正他可以1.5啦 │ ││ │ │! │ ││ │ │甲○○:1比1.5。 │ ││ │ │不詳人士:對啊。剛才我不是一包有洗的│ ││ │ │,有一包沒洗的。你洗一下再│ ││ │ │ 比較參考看看。 │ ││ │ │…(略) │ ││ │ │甲○○:昨天晚上謎子喔跟蒲仔凱有去我│ ││ │ │那裡,他叫我幫他調東西。後來│ ││ │ │ 他拿他那邊的東西給我試。他那│ ││ │ │ 個說1兩二十二。保證原的好的 │ ││ │ │  …。 │ ││ │ │不詳人士:這個貨他給我二十一啦。 │ ││ │ │…(略) │ │├──┼────────┼──────────────────┼──────┤│04 │94年9月7日6:12 │…(略) │證明被告陳啟││ │:31 │不詳人士:我都沒有…。 │賢意圖販賣而││ │ │甲○○:哪一種的。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男生(安非他命)、女生(海│品與第二級毒││ │ │洛因)都好,女的好了(海洛│品 ││ │ │ 因)。 │ ││ │ │甲○○:有啦好啦!只要你開口再怎麼沒│ ││ │ │有也要弄給你。 │ ││ │ │…(略) │ │├──┼────────┼──────────────────┼──────┤│05 │94年9月7日6:30 │甲○○:在哪。 │證明被告陳啟││ │:42 │不詳人士:在醫院看朋友。 │賢意圖販賣而││ │ │甲○○:喔!你那有女的嗎?(海洛因 │持有第一級毒││ │ │ )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一兩十八ㄟ。 │品 ││ │ │甲○○:有動過嗎。 │ ││ │ │不詳人士:有動過一點點,東西很好。 │ ││ │ │甲○○:很好啊,阿現在要拿有嗎。 │ ││ │ │不詳人士:有 │ ││ │ │甲○○:幫我調一個。 │ │├──┼────────┼──────────────────┼──────┤│06 │94年9月7日6:42 │不詳人士:我聽說你那裡有男生喔(安非│證明被告陳啟││ │:39 │ 他命)。 │賢意圖販賣而││ │ │甲○○:對啊。你怎麼知道。 │持有第一級毒││ │ │…(略) │品與第二級毒││ │ │ │品 │├──┼────────┼──────────────────┼──────┤│07 │94年9月7日6:47 │甲○○:阿香剛剛跟我問你的電話,他要│證明被告陳啟││ │:30 │ 調女生(海洛因)。我跟他說有│賢意圖販賣而││ │ │ 。你跟他說一個十八喔。…(以│持有第一級毒││ │ │ 下略) │品與第二級毒││ │ │ │品 │├──┼────────┼──────────────────┼──────┤│08 │94年9月7日7:50 │甲○○:你的空間差不多有多少。 │證明被告陳啟││ │:28 │不詳人士:一批7以上。 │賢意圖販賣而││ │ │甲○○:啊!價錢勒。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十九。 │品與第二級毒││ │ │甲○○:有好一點嗎,我這個老闆喜歡好│品 ││ │ │一點的東西 │ ││ │ │不詳人士:每個都要好一點的。 │ ││ │ │甲○○:我這裡拿的大概一萬八就可以1 │ ││ │ │ :1了。 │ ││ │ │…(略) │ │├──┼────────┼──────────────────┼──────┤│09 │94年9月7日12:2 │…(略) │證明被告陳啟││ │:5 │甲○○:我現在在秤東西。 │賢意圖販賣而││ │ │不詳人士:男生阿(安非他命) │持有第一級毒││ │ │甲○○:女生(海洛因)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你那很多啊是不是。 │品 ││ │ │甲○○:沒有很多啦,拿兩個,一個撥給│ ││ │ │ 人家一個留著自己啦! │ ││ │ │…(略) │ ││ │ │不詳人士:是喔!我昨天才幫人家接啊。│ ││ │ │甲○○:接多少。 │ ││ │ │不詳人士:半兩啊。好高的價錢人家要我│ ││ │ │也沒辦法。 │ ││ │ │甲○○:接多少。 │ ││ │ │不詳人士:那個很貴你不會合的。 │ ││ │ │甲○○:我看如果可以的話我給他嗎。接│ ││ │ │ 多少。 │ ││ │ │不詳人士:你給他,那我怎麼辦。 │ ││ │ │甲○○:我再拿給你啊。 │ ││ │ │不詳人士:你要人家交給我阿,好啊你趕│ ││ │ │ 快交給我阿。都硬的啦。 │ ││ │ │甲○○:我跟你講喔,硬的我可能拿不下│ ││ │ │ 去。原本人家萬華那裡有個朋友│ ││ │ │ 每天10個,1個原本2萬5。後來 │ ││ │ │ 人家昨天去跟他講,一個要2萬8│ ││ │ │ 千了。固定的一天10個。 │ ││ │ │不祥人士:那今天勒。 │ ││ │ │甲○○:沒有啊!就2萬8每天固定10個。│ ││ │ │不詳人士:每天10個真的假的。 │ ││ │ │甲○○:真的啊! │ ││ │ │不詳人士:那我晚上過去找你。 │ ││ │ │甲○○:10個你通通要是不是。 │ ││ │ │不詳人士:沒有全都要,我哪有那麼多錢│ ││ │ │ 啊。你讓我處理嗎要不要。我│ ││ │ │ 有多少先處理多少。等錢拿到│ ││ │ │ 回頭再跟你拿嗎。 │ ││ │ │甲○○:我朋友原本跟他說每天10個本來│ ││ │ │ 25萬嗎。現在10個要28萬他本來│ ││ │ │ 想說部要沒什麼搞頭。他跟我說│ ││ │ │ ,我跟他又非常好,所以我說那│ ││ │ │ 乾脆我來接好了。 │ ││ │ │不詳人士:28萬喔。 │ ││ │ │甲○○:對,10個28萬。 │ ││ │ │不詳人士:那我慢慢拿可以嗎。 │ ││ │ │甲○○:你慢慢拿,我要消化到哪裡去。│ ││ │ │不詳人士:不會啊,我很快嗎。我今晚回│ ││ │ │ 去就去處理啊。要不要。 │ ││ │ │甲○○:鴨子勒。 │ ││ │ │不詳人士:鴨子怎樣。 │ ││ │ │甲○○:你晚上叫他打電話給我,我有拿│ ││ │ │ 女生(海洛因)回來。他要阿。│ ││ │ │不詳人士:阿硬的(安非他命)有沒有嗎│ ││ │ │。 │ ││ │ │…(略) │ │├──┼────────┼──────────────────┼──────┤│10 │94年9月7日17:15│甲○○:阿你有要過來拿嗎。 │證明被告陳啟││ │:50 │不詳人士:硬的(安非他命)你那有嗎。│賢意圖販賣而││ │ │甲○○:硬的沒有(安非他命)要晚上看│持有第一級毒││ │ │ 看。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我現在身上沒錢給你ㄟ,晚一│品 ││ │ │ 點再找你拿好不好。 │ ││ │ │…(略) │ │├──┼────────┼──────────────────┼──────┤│11 │94年9月7日18:24│甲○○:早上的那個有嗎?下午了ㄟ。 │證明被告陳啟││ │:54 │不詳人士:有啊!我下午就弄7、8個出去│賢意圖販賣而││ │ │ 了。 │持有第一級毒││ │ │甲○○:啊!現在還有嗎?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你要快一點,我等一下還要過│品 ││ │ │ 去拿。 │ ││ │ │甲○○:要在哪裡見面。老地方嗎?早上│ ││ │ │ 那裡。 │ ││ │ │…(略) │ ││ │ │甲○○:至少要2個喔。 │ ││ │ │不詳人士:我們說真的喔,這個價錢不要│ ││ │ │ 跟別人講。 │ │├──┼────────┼──────────────────┼──────┤│12 │94年9月7日20:45│不詳人士:你在哪裡啊。 │證明被告陳啟││ │:52 │甲○○:我在路上了阿。等一下我會有男│賢意圖販賣而││ │ │ 生(安非他命)進來。我等一下│持有第一級毒││ │ │ 可以給你一個二十六。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你說怎樣。 │品 ││ │ │甲○○:我說我可以照本錢一個二十六給│ ││ │ │ 你…。 │ ││ │ │不詳人士:好啊,幫我留2個。 │ ││ │ │甲○○:好啊,我盡量留2個給你,因為 │ ││ │ │ 胖哥他老大,我要幫他留5個。 │ ││ │ │ 我跟他老大說一個3塊。一個我 │ ││ │ │ 等一下給你二十六啊…。 │ ││ │ │…(略) │ │├──┼────────┼──────────────────┼──────┤│13 │94年9月8日2:4:│不詳人士:賢哥,你那邊現在還有東西嗎│證明被告陳啟││ │0 │ ? │賢意圖販賣而││ │ │甲○○:有啊。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早上的那種嗎? │品與第二級毒││ │ │甲○○:對啊。 │品 ││ │ │不詳人士:一兩,一樣十九嗎。 │ ││ │ │甲○○:你要多少。 │ ││ │ │不詳人士:一兩啊。 │ ││ │ │甲○○:不一樣的人要拿嗎? │ ││ │ │不詳人士:不同人。 │ ││ │ │甲○○:羊仔要拿的嗎。 │ ││ │ │不詳人士:對。阿賢哥要去哪裡找你。 │ ││ │ │…(略) │ │├──┼────────┼──────────────────┼──────┤│14 │94年9月12日5:14│…(略) │證明被告陳啟││ │:26 │甲○○:阿!有去拿男生嗎(安非他命)│賢意圖販賣而││ │ │ 。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要啊。 │品與第二級毒││ │ │甲○○:男生(安非他命)怎麼算,幫我│品 ││ │ │ 拿一下。 │ ││ │ │不詳人士:你說幫你拿? │ ││ │ │甲○○:對。 │ ││ │ │…(略) │ │├──┼────────┼──────────────────┼──────┤│15 │94年9月12日22:8│甲○○:…。有人在等我,他要拿男生(│證明被告陳啟││ │36 │ 安非他命)。 │賢意圖販賣而││ │ │不詳人士:你人在哪裡。 │持有第一級毒││ │ │甲○○:我在臺北,現在馬上要過去了。│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我要離開這裡阿。 │品 ││ │ │甲○○:阿,你那邊男生(安非他命)還│ ││ │ │ 有嗎,我朋友他現在急著要,你│ ││ │ │ 如果有,我叫他去跟你處理。 │ ││ │ │不詳人士:男生(安非他命)沒有了,我│ ││ │ │ 已經答應別人了。如果有,我│ ││ │ │ 再打電話給你。 │ ││ │ │甲○○:是喔,那女孩子呢(海洛因)?│ ││ │ │不詳人士:女孩子呢(海洛因)我全部給│ ││ │ │ 你也沒關係。 │ ││ │ │…(略) │ │├──┼────────┼──────────────────┼──────┤│ 16 │94年9月13日22:1│…(略) │證明被告陳啟││ │6:23 │甲○○:啊,要準備什麼? │賢意圖販賣而││ │ │不詳人士:兩種都要吧。 │持有第一級毒││ │ │甲○○:兩種做不到,剩女生(海洛因)│品與第二級毒││ │ │ 而已。 │品 ││ │ │不詳人士:你男生(安非他命)要不要放│ ││ │ │ 啦,講真的。 │ ││ │ │…(略) │ │├──┼────────┼──────────────────┼──────┤│ 17 │94年9月13日22:2│…(略) │證明被告陳啟││ │2:22 │甲○○:你跟他問看看女生(海洛因)要│賢意圖販賣而││ │ │ 多少啦。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他說要半兩。 │品與第二級毒││ │ │甲○○:半兩,我這裡就有了,多久會到│品 ││ │ │ 。 │ ││ │ │不詳人士:20分鐘。 │ │├──┼────────┼──────────────────┼──────┤│ 18 │94年9月13日23: │不詳人士:快到了。 │ ││ │12:28 │甲○○:要多少,一兩還是半兩,先說好│證明被告陳啟││ │ │ 。 │賢意圖販賣而││ │ │不詳人士:人家是說要一兩,可是我只夠│持有第一級毒││ │ │ 拿半兩。 │品與第二級毒││ │ │甲○○:好。 │品 ││ │ │不詳人士:我們先說好喔,如果不行,我│ ││ │ │ 是沒辦法喔,因為有好幾個要│ ││ │ │ 。 │ ││ │ │甲○○:好啦,準備好一點的給你。 │ ││ │ │不詳人士:啊,男生(安非他命)有嗎?│ ││ │ │甲○○:男生(安非他命)等一下。見面│ ││ │ │ 再說。 │ ││ │ │不詳人士:好。 │ │├──┼────────┼──────────────────┼──────┤│ 19 │94年9月13日23: │不詳人士:…。 │證明被告陳啟││ │56:36 │甲○○:是喔。 │賢意圖販賣而││ │ │不詳人士:好像他妹妹也有事。 │持有第一級毒││ │ │甲○○:好,我等一下打電話去問看看。│品與第二級毒││ │ │ 我現在才要出門,要去拿女生(│品 ││ │ │ 海洛因)去給人家…。 │ │├──┼────────┼──────────────────┼──────┤│ 20 │94年9月14日6:20│…(略) │證明被告陳啟││ │:40 │不詳人士:你有沒有辦法幫我處理兩張。│賢意圖販賣而││ │ │甲○○:什麼東西。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兩張軟的(海洛因)。 │品與第二級毒││ │ │甲○○:哪有兩張東西。 │品 ││ │ │不詳人士:唉唷,幫幫忙啦。 │ ││ │ │…(略) │ │├──┼────────┼──────────────────┼──────┤│ 21 │94年9月15日2:48│不詳人士:哥哥,你氣我沒有將四一仔的│證明被告陳啟││ │:29 │ 錢還你唷。 │賢意圖販賣而││ │ │甲○○:哪有什麼好生氣的。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不然你為何不接我的電話。 │品與第二級毒││ │ │甲○○:怎麼,你有事情嗎? │品 ││ │ │不詳人士:有啊,我這裡有六千元要拿四│ ││ │ │ 一仔,拿的到嗎…。 │ ││ │ │甲○○:不用了啦,你找別人拿就好了。│ ││ │ │…(略) │ ││ │ │不詳人士:喔。啊,你那裡找的到硬的(│ ││ │ │ 安非他命)整兩的嗎? │ ││ │ │甲○○:有啊。 │ ││ │ │不詳人士:要多少。 │ ││ │ │甲○○:兩萬多。 │ ││ │ │不詳人士:朋友要拿五兩,現金馬上準備│ ││ │ │ 好。 │ ││ │ │甲○○:一百兩也不要出。 │ ││ │ │不詳人士:不然處理一兩好不好,一兩三│ ││ │ │ 萬三,我跟你拿。 │ ││ │ │甲○○:沒有,我不要賣。我要留著漲價│ ││ │ │ 。 │ ││ │ │不詳人士:不然四一仔。 │ ││ │ │甲○○:沒有,連吃也不出給人,我要留│ ││ │ │ 著埋起來。 │ ││ │ │不詳人士:好啦,不然你女生(海洛因)│ ││ │ │ 要賣我嗎? │ ││ │ │甲○○:考慮一下。 │ ││ │ │不詳人士:要等多久,一個鐘頭、半個鐘│ ││ │ │ 頭。你好了打給我喔。 │ ││ │ │甲○○:嗯。 │ │├──┼────────┼──────────────────┼──────┤│ 22 │94年9月15日13:3│不詳人士:我阿興。賢哥,你那裡有女生│證明被告陳啟││ │6:8 │ 嗎(海洛因)? │賢意圖販賣而││ │ │甲○○:有啊。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阿,男生勒(安非他命)。 │品與第二級毒││ │ │甲○○:沒有。 │品 ││ │ │不詳人士:阿,女生(海洛因)怎麼算。│ ││ │ │甲○○:兩萬。 │ ││ │ │不詳人士:是喔。阿,有空間可以動嗎?│ ││ │ │甲○○:你來試試看啊,還好啦。我右沒│ ││ │ │有動過。 │ ││ │ │…(略) │ │├──┼────────┼──────────────────┼──────┤│ 23 │94年9月16日16:4│…(略) │證明被告陳啟││ │9:57 │不詳人士:啊,你那邊處理好了嗎?現在│賢意圖販賣而││ │ │ 很多人都要處理一兩的,你都│持有第一級毒││ │ │ 沒有處理。 │品與第二級毒││ │ │甲○○:女生嗎(海洛因)。 │品 ││ │ │不詳人士:對啊。 │ ││ │ │甲○○:最近很多人都要,可是現在很欠│ ││ │ │ ,都沒有。 │ ││ │ │不詳人士:我的意思是說,我這有的只要│ ││ │ │ 看還有空間就馬上可以要了。│ ││ │ │甲○○:沒有啦。除非說你自己個人要的│ ││ │ │ ,別人要就不用了。現在超欠的│ ││ │ │ ,都沒有東西了。 │ ││ │ │不詳人士:我想說一個你就可以賺1.2萬 │ ││ │ │ 去了,你還要不要。 │ ││ │ │甲○○:要賺1.2萬還不簡單。 │ ││ │ │不詳人士:賢哥,你那裡有處理好的嗎?│ ││ │ │甲○○:處理好的,有啊。 │ ││ │ │不詳人士:好,那我等一下過去跟你拿。│ ││ │ │ 阿,有男的有嗎(安非他命)│ ││ │ │ ? │ ││ │ │甲○○:沒有,沒去處理男的(安非他命│ ││ │ │ )。 │ ││ │ │不詳人士:那沒關係,我等一下先跟你去│ ││ │ │ 處理女孩子(海洛因)。 │ ││ │ │甲○○:要多少,你先跟我講,我先幫你│ ││ │ │ 留著。 │ ││ │ │不詳人士:大概3個吧。 │ ││ │ │…(略) │ │├──┼────────┼──────────────────┼──────┤│ 24 │94年9月16日17:3│不詳人士:最近男生有嗎(安非他命)?│證明被告陳啟││ │5:48 │甲○○:自己用的有啦。只能夠自己用而│賢意圖販賣而││ │ │ 已。我昨天沒去拿,人家已經準│持有第一級毒││ │ │ 備好要給我了,我忘了去拿。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那賢哥,我人在基隆,回去再│品 ││ │ │ 打電話給你。 │ │├──┼────────┼──────────────────┼──────┤│ 25 │94年9月16日19:3│甲○○:你是要幾個。 │證明被告陳啟││ │5:48 │不詳人士:三個好了,可是我只能先給你│賢意圖販賣而││ │ │ 2個的錢好不好。我等一下還 │持有第一級毒││ │ │ 要去買硬的(安非他命)。 │品與第二級毒││ │ │甲○○:我頭痛啦。 │品 ││ │ │不詳人士:我是可以給你3個啦,只是這 │ ││ │ │ 樣就沒辦法再去拿硬的(安非│ ││ │ │ 他命)。 │ │├──┼────────┼──────────────────┼──────┤│ 26 │94年9月18日2:12│甲○○:你那邊有女生嗎(海洛因)?處│證明被告陳啟││ │:20 │ 理四張可以嗎? │賢意圖販賣而││ │ │不詳人士:可以啊。 │持有第一級毒││ │ │…(略) │品與第二級毒││ │ │ │品 │├──┼────────┼──────────────────┼──────┤│ 27 │94年9月18日11:3│不祥人士:你那裡有沒有純的,整兩的。│ ││ │:17 │甲○○:純的喔。 │證明被告陳啟││ │ │不詳人士:對,女生(海洛因)。 │賢意圖販賣而││ │ │甲○○:現在哪裡來純的。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不是純的啦,我是說你那裡有│品與第二級毒││ │ │ 沒整兩的。 │品 ││ │ │甲○○:有啊。 │ ││ │ │不詳人士:空間多大。 │ ││ │ │甲○○:看個人吧。 │ ││ │ │不詳人士:沒辦法拿捏阿。 │ ││ │ │甲○○:對啊! │ ││ │ │不詳人士:要有一個標準才能夠跟人家講│ ││ │ │ 啊! │ ││ │ │…(略) │ │├──┼────────┼──────────────────┼──────┤│ 28 │94年9月18日15:1│不詳人士:賢哥啊。 │證明被告陳啟││ │7:57 │甲○○:對。你那怎樣。 │賢意圖販賣而││ │ │不詳人士:不大理想。今天早上朋友有拿│持有第一級毒││ │ │ 一些來試驗。要拿好的啦。最│品與第二級毒││ │ │ 近都弄得不好。 │品 ││ │ │甲○○:現在一兩要二十四萬。 │ ││ │ │不詳人士:阿,你有救起來。 │ ││ │ │甲○○:救起來了啊。那很簡單,我是沒│ ││ │ │ 時間用。阿弟仔都嘛用起來。阿│ ││ │ │ 弟仔用半錢整個都救起來了。我│ ││ │ │ 的是用比較好,用差不多三錢,│ ││ │ │ 又加1:2的糖水下去。有夠強的│ ││ │ │ 好不好。 │ ││ │ │…(略) │ ││ │ │不詳人士:賢哥,我要拿多少給你,我身│ ││ │ │ 上現在剩二個。 │ ││ │ │甲○○:乾脆我再拿半個給你。 │ ││ │ │…(略) │ │├──┼────────┼──────────────────┼──────┤│ 29 │94年9月18日18:9│甲○○:阿輝啊,怎樣。 │證明被告陳啟││ │:42 │不詳人士:我要跟你問軟的(海洛因)。│賢意圖販賣而││ │ │甲○○:是我原本的那個嗎。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是今天弄給慶龍的那個。 │品與第二級毒││ │ │甲○○:啊,那個就沒有了,剩沒幾個。│品 ││ │ │不詳人士:啊,你沒有回去再去加工一下│ ││ │ │ 。 │ ││ │ │甲○○:啊,沒有好東西怎樣加工。 │ ││ │ │不詳人士:是喔,阿你手裡還有幾個洗的│ ││ │ │ 。 │ ││ │ │甲○○:洗的剩四個而已。 │ ││ │ │…(略) │ │├──┼────────┼──────────────────┼──────┤│30 │94年9月18日19: │不詳人士:我同學要一個半錢的,還有一│證明被告陳啟││ │57:5 │ 個四一仔。 │賢意圖販賣而││ │ │甲○○:好。 │持有第一級毒││ │ │…(略) │品與第二級毒││ │ │ │品 │├──┼────────┼──────────────────┼──────┤│31 │94年9月19日10: │…(略) │證明被告陳啟││ │25:10-10:26: │不詳人士:我宗漢啦!我想…,不然我想│賢意圖販賣而││ │:19 │ 處理你那東西。 │持有第一級毒││ │ │甲○○:女的(海洛因)嗎?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對啦。 │品 ││ │ │甲○○:有啦。 │ ││ │ │不詳人士:有喔!你人在哪裡。 │ ││ │ │…(略) │ ││ │ │甲○○:你要多少東西? │ ││ │ │不詳人士:什麼? │ ││ │ │甲○○:多少東西? │ ││ │ │不詳人士:兄仔,你那1/4是多少? │ ││ │ │甲○○:現在固定是六千。 │ ││ │ │不詳人士:我沒有那麼多啊! │ ││ │ │甲○○:有多少? │ ││ │ │不詳人士:只有四千而已…。 │ ││ │ │甲○○:那怎麼處理? │ ││ │ │…(略) │ │├──┼────────┼──────────────────┼──────┤│32 │94年9月19日13: │…(略) │證明被告陳啟││ │29:15-13:29: │不詳人士:那總共才定一兩而已,一兩也│賢意圖販賣而││ │15 │ 是不得已給我的。 │持有第一級毒││ │ │甲○○:了解!那你什麼時候要來?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哪時?那個阿水啊!有訂一個│品 ││ │ │ 喔!唉…我會死阿我。 │ ││ │ │甲○○:阿水啊,有訂一個喔! │ ││ │ │不詳人士:嗯!訂一兩啦! │ ││ │ │甲○○:那是要怎麼賣呢? │ ││ │ │不詳人士:算是我昨天去三重,大家有用│ ││ │ │ 到說不錯,很純,大家稱讚有│ ││ │ │ 夠好,你聽懂嗎? │ ││ │ │甲○○:我知道啊! │ ││ │ │不詳人士:嗯!現在就是你知道嗎?龍ㄟ│ ││ │ │ 說較白的東西(海洛因)做藥│ ││ │ │ 引(以海洛因加其他藥物)洗│ ││ │ │ 不起來。要用米黃的東西。 │ ││ │ │甲○○:要我用的那種是嗎? │ ││ │ │不詳人士:什麼? │ ││ │ │甲○○:要我之前用的那種是嗎? │ ││ │ │不詳人士:不是啦!就是要用你那天過來│ ││ │ │ ,我用米黃在洗的那種沒有。│ ││ │ │…(略) │ │├──┼────────┼──────────────────┼──────┤│33 │94年9月21日8:24│…(略) │證明被告陳啟││ │:04-8:26:10 │不詳人士:有沒有軟的(海洛因)2兩? │賢意圖販賣而││ │ │甲○○:什麼東西啊?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女的2個啦! │品與第二級毒││ │ │甲○○:什麼東西2個? │品 ││ │ │不詳人士:我現在是小量。要大量一點的│ ││ │ │ 。 │ ││ │ │甲○○:我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 ││ │ │不詳人士:2兩啦。 │ ││ │ │甲○○:女的(海洛因)怎樣? │ ││ │ │不詳人士:2兩啦! │ ││ │ │甲○○:啊…,有啦!怎樣? │ ││ │ │不詳人士:要出價多少? │ ││ │ │甲○○:你要出多少,讓你說好了。 │ ││ │ │不詳人士:讓我說就好了? │ ││ │ │甲○○:嗯! │ ││ │ │不詳人士:你不是說18(一萬八千元)。│ ││ │ │甲○○:什麼? │ ││ │ │不詳人士:別人說18的啊! │ ││ │ │甲○○:別人說18的喔! │ ││ │ │不詳人士:1兩18啊。 │ ││ │ │甲○○:別人說1兩18的喔!好啊! │ ││ │ │不詳人士:可以嗎? │ ││ │ │甲○○:可以啊!可不可以吃我就不知道│ ││ │ │ 喔! │ ││ │ │不詳人士:可不可以吃你不知道? │ ││ │ │甲○○:對啊! │ ││ │ │不詳人士:可不可以吃你不知道?那我要│ ││ │ │ 如何拿給別人? │ ││ │ │甲○○:你答應別人18,可不可以吃我怎│ ││ │ │ 知。 │ ││ │ │不詳人士:20也沒關係啊,看你的價錢啊│ ││ │ │ ! │ ││ │ │…(略) │ │├──┼────────┼──────────────────┼──────┤│34 │94年9月21日11:3│…(略) │證明被告陳啟││ │1:54 │不詳人士:喂…賢哥;有什麼事? │賢意圖販賣而││ │ │甲○○:啊!我忘記告訴你,待會你過來│持有第一級毒││ │ │ ,我再詳細告訴你,下午那個男│品與第二級毒││ │ │ 的(安非他命)有了。 │品 ││ │ │不詳人士:硬的(安非他命)喔! │ ││ │ │甲○○:對。詳細見面再說。 │ ││ │ │…(略) │ │├──┼────────┼──────────────────┼──────┤│35 │94年9月21日14: │不詳人士:喂!…喂! │證明被告陳啟││ │48:52-14:52: │甲○○:喂! │賢意圖販賣而││ │37 │不詳人士:有硬的(安非他命)嗎? │持有第一級毒││ │ │甲○○:有啊!怎樣?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多少錢啊? │品 ││ │ │甲○○:誰? │ ││ │ │不詳人士:多少錢啊? │ ││ │ │甲○○:你是誰? │ ││ │ │不詳人士:我鴨子。 │ ││ │ │甲○○:鴨子…你要定幾個? │ ││ │ │不詳人士:二個多少啊! │ ││ │ │甲○○:什麼? │ ││ │ │不詳人士:2個、3個都沒關係。 │ ││ │ │甲○○:2、3個!還2、3百個呢! │ ││ │ │…(略) │ ││ │ │不詳人士:啊!多少錢? │ ││ │ │甲○○:這電話中,我不能跟你說,稍等│ ││ │ │ 一下要多少都沒關係? │ ││ │ │不詳人士:多少錢? │ ││ │ │甲○○:我告訴你,用分的等一下就要去│ ││ │ │ 拿了,已經都說好了,我們一起│ ││ │ │ 就36啦。 │ ││ │ │不詳人士:騙我!不是34嗎? │ ││ │ │甲○○:3你個頭啦!36啦。如果待會拿 │ ││ │ │ 回來就38了啦!38說不定人家不│ ││ │ │ 放呢。 │ ││ │ │…(略) │ │├──┼────────┼──────────────────┼──────┤│36 │94年9月21日19: │不詳人士:喂!有東西嗎? │證明被告陳啟││ │02:29-19:06: │甲○○:喂!什麼東西? │賢意圖販賣而││ │49 │不詳人士:男的啦!(安非他命) │持有第一級毒││ │ │甲○○:什麼男的,有啦!(安非他命)│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多少錢? │品 ││ │ │甲○○:一個320000。 │ ││ │ │不詳人士:你要出這個價錢喔! │ ││ │ │甲○○:對啊!怎麼了。 │ ││ │ │不詳人士:我要買。 │ ││ │ │甲○○:但是人家都訂了。 │ ││ │ │不詳人士:我早就說要了。 │ ││ │ │甲○○:你又沒有肯定要不要,我怎知。│ ││ │ │不詳人士:有啦!我有肯定說要。 │ ││ │ │甲○○:你一下要找誰又找誰的,我怎麼│ ││ │ │ 知你有肯定要買。 │ ││ │ │不詳人士:我要啦! │ ││ │ │甲○○:要什麼。 │ ││ │ │不詳人士:就跟你說了。 │ ││ │ │甲○○:女的有一個啊!(海洛因) │ ││ │ │不詳人士:我不要,我自己身上就有了。│ ││ │ │甲○○:有讚的嗎? │ ││ │ │不詳人士:沒有,沒有你的讚。 │ ││ │ │甲○○:沒有就沒有。 │ ││ │ │不詳人士:沒有男的哦!(安非他命) │ ││ │ │…(略) │ ││ │ │甲○○:嗯!沒事了吧! │ ││ │ │不詳人士:要男的啦!(安非他命) │ ││ │ │甲○○:你也不早說,別人都訂走了。 │ ││ │ │不詳人士:我要啊! │ ││ │ │甲○○:等下批了,不然看有多的嗎? │ ││ │ │不詳人士:不然先拿幾個來。 │ ││ │ │甲○○:我也不知道,問看看有沒有有多│ ││ │ │ 的,別人早就訂了,我要出貨了│ ││ │ │ ! │ ││ │ │不詳人士:如果有再聯絡。 │ ││ │ │甲○○:要幾個? │ ││ │ │不詳人士:我現在要五個。 │ ││ │ │…(略) │ │├──┼────────┼──────────────────┼──────┤│37 │94年9月22日6:6 │甲○○:喂。 │證明被告陳啟││ │:37-6:7:42 │不詳人士:賢哥嗎?我是阿成啦! │賢意圖販賣而││ │ │甲○○:你說。 │持有第一級毒││ │ │不詳人士:我要拿女的(海洛因)。 │品與第二級毒││ │ │甲○○:你用完了嗎?沒有了嗎? │品 ││ │ │不詳人士:快沒有了。 │ ││ │ │甲○○:快沒有了喔。 │ ││ │ │不詳人士:嗯! │ ││ │ │甲○○:好。但我人不在中和,在新店。│ ││ │ │不詳人士:那晚一點有過來,再打給我。│ ││ │ │甲○○:我等一下拿去給你。 │ ││ │ │不詳人士:好。 │ │├──┼────────┼──────────────────┼──────┤│38 │94年9月24日0:58│…(略) │證明被告陳啟││ │:49 │不詳人士:啊!你那裡有男生嗎(安非他│賢意圖販賣而││ │ │ 命)? │持有第一級毒││ │ │甲○○:現在沒有ㄟ。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女生勒(海洛因)? │品 ││ │ │甲○○:女生有(海洛因)。 │ ││ │ │不詳人士:想說你如果有過來做一次整理│ ││ │ │ 一下。 │ ││ │ │甲○○:你要多少? │ ││ │ │不詳人士:一個啊,最少也要跟你捧場一│ ││ │ │ 下。 │ ││ │ │甲○○:你說大的嗎? │ ││ │ │不詳人士:對,兩個。 │ │├──┼────────┼──────────────────┼──────┤│39 │94年9月24日8:23│…(略) │證明被告陳啟││ │:24 │甲○○:小武阿。抱歉我昨天在市區包魚│賢意圖販賣而││ │ │ 沒有接。晚一點可能會有。阿你│持有第一級毒││ │ │ 女生(海洛英)有要嗎? │品與第二級毒││ │ │不詳人士:女生(海洛英)還沒。 │品 ││ │ │甲○○:這裡有一批不錯,應該是還好啦│ ││ │ │ 。沒有說很好應該也不會很差,│ ││ │ │ 價錢很軟。 │ ││ │ │不詳人士:是喔!慢一點吧。 │ ││ │ │甲○○:十九而已。我沒有賺喔,不錯還│ ││ │ │ 可以的。 │ ││ │ │不詳人士:可能要慢一點,男生(安非他│ ││ │ │ 命)比較需要。 │ ││ │ │甲○○:男生喔(安非他命),晚一點應│ ││ │ │ 該會有。 │ │├──┼────────┼──────────────────┼──────┤│40 │94年9月24日8:25│…(略) │證明被告陳啟││ │:46 │不詳人士:賢哥,你那邊男生(安非他命│賢意圖販賣而││ │ │ ),現在怎樣了。 │持有第一級毒││ │ │甲○○:男生(安非他命),晚一點可能│品與第二級毒││ │ │ 會有…,對了,女生(海洛因)│品 ││ │ │ 有需要嗎。 │ ││ │ │不詳人士:女生喔(海洛因),我看看有│ ││ │ │ 需要再打給你。 │ ││ │ │甲○○:昨晚人家有拿一兩過來,你如果│ ││ │ │ 要我就過手給你不給你動也不賺│ ││ │ │ 你。 │ ││ │ │不詳人士:好。 │ ││ │ │甲○○:你看怎樣馬上打給我。 │ ││ │ │不詳人士:阿多少。 │ ││ │ │甲○○:二十二。 │ ││ │ │不詳人士:好。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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