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1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金富洪昌宏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贓物等罪,分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之臺灣屏東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95年度聲字第1865號裁定書、本院95年度上易288號判決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24號判決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洪昌宏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1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