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間經板院裁定羈押後,又於同年七月、九月間經原審法院裁定繼續羈押,嗣於同年九月十七日入監服刑,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服刑期滿,鈞院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傳喚聲請人開庭後,續行羈押聲請人,令聲請人不服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訴字第二○六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送監執行刑期,有本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稽,現已非屬羈押中,其仍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容有誤會,其聲請自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