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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景星周盈文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間經板院裁定羈押後,又於同年七月、九月間經原審法院裁定繼續羈押,嗣於同年九月十七日入監服刑,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服刑期滿,鈞院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傳喚聲請人開庭後,續行羈押聲請人,令聲請人不服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訴字第二○六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送監執行刑期,有本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稽,現已非屬羈押中,其仍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容有誤會,其聲請自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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