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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03號

                   97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請人
張家誠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蔡玉枝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 (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41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誠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 (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414號),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