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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秀雄謝靜恒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51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於民國90年8 月1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7年6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7年6月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13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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