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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3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炳禎朱光仁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8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現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30 號殺人未遂案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承鈞院審理中,民國97年9月2日開審理庭之際,聲請人發覺合議庭之審判長即是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之受命法官(更審前高等法院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此對聲請人(即被告)而言誠屬不利,因要審判長變更發回更審前以受命法官身分所為之判決,機率可謂不高,聲請人無疑喪失一次第二審之審級利益,故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惟查,本院合議庭之法官有三位;聲請意旨僅泛稱「聲請法官迴避」等語。則究竟聲請何位特定之法官迴避?抑或三位參與合議之法官均需迴避?何以三位參與合議之法官均需迴避?並未據具體敘明其理由,本院無從為確實之審酌。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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