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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劉彥詮律師(扶助律師)
選任辯護人
孫則芳律師(扶助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幸伶律師(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戊○○、丁○○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延長2 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 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2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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