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8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現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30 號殺人未遂案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承鈞院審理中,民國97年9月2日開審理庭之際,聲請人發覺合議庭之審判長即是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之受命法官(更審前高等法院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此對聲請人(即被告)而言誠屬不利,因要審判長變更發回更審前以受命法官身分所為之判決,機率可謂不高,聲請人無疑喪失一次第二審之審級利益,故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惟查,本院合議庭之法官有三位;聲請意旨僅泛稱「聲請法官迴避」等語。則究竟聲請何位特定之法官迴避?抑或三位參與合議之法官均需迴避?何以三位參與合議之法官均需迴避?並未據具體敘明其理由,本院無從為確實之審酌。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