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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7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洪光燦林恆吉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霈祺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霈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霈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7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2 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7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7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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