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霈祺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霈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霈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7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2 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7年5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