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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

選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張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達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潘永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律師

      曾伊如律師

      林照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劉學興律師」,應更正為「廖學興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廖學興律師」,誤載為「劉學興律師」,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張明松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選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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