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達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潘永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廖學興律師
曾伊如律師
林照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劉學興律師」,應更正為「廖學興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廖學興律師」,誤載為「劉學興律師」,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