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9號,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該裁定業經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