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周威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宣示日期應為「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誤載為「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