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被告
- 號
- 被告
- 丙○○
- 被告
- 號
- 被告
- 庚○○
- 被告
- 乙○○
- 被告
- 106之
- 被告
- 己○○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袁健峰律師
- 3樓
- 弄2號
- 5樓
陽文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宣示之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判決,其中審判法官「陳春秋」,應更正為「蔡光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判決,其中審判法官「蔡光治」,誤載為「陳春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