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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 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所載蒞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應為侯寬仁,而非黃全祿,此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