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 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所載蒞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應為侯寬仁,而非黃全祿,此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