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書於同年6月20日,由被告謝明修親自收受送達;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對原審判決主文所處之刑不服,惟均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