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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貽男周盈文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00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02、25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之理由,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該裁定業經於97年8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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