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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9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麗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4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4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9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