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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上所載「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最後審判期日蒞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為許美女,並非侯寬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上所載,容有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9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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