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32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151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別分別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累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決心改過,就施用一級毒品部分請求判處長期服用美沙冬治療;施用二級毒品部分,請求宣告易科罰金等語。上訴意旨所述無礙於犯罪事實認定,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陳述直接判決。

肆、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第371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適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適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