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
- 被告
- 甲○○
- 被告
- 原
- 指定辯護人
- 黃柏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