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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6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堭儀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683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4 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05 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23條第2 項規定,僅適用於「第2 次違犯即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犯行,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96年度台非字第119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254 號判決參照,已經最高法院97年9 月9 日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貳、被告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231號、第255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8 號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及裁定減刑確定,於96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而竟於97年3 月13日上午某時,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偵查起訴,應依條例第10條規定論罪科刑。原審予以諭知不受理判決,應有誤會。檢察官上訴指稱不受理判決有誤,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原審法院。

參、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但書、第372 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68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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