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6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683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4 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05 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23條第2 項規定,僅適用於「第2 次違犯即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犯行,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96年度台非字第119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254 號判決參照,已經最高法院97年9 月9 日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貳、被告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231號、第255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8 號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及裁定減刑確定,於96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而竟於97年3 月13日上午某時,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偵查起訴,應依條例第10條規定論罪科刑。原審予以諭知不受理判決,應有誤會。檢察官上訴指稱不受理判決有誤,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原審法院。
參、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但書、第3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