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陳中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