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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金富洪昌宏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中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洪昌宏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64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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