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連復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98年9 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4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