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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98年9 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4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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