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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8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上訴字第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上首行所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首行法院名稱應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誤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上開誤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洪光燦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8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