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上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上首行所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首行法院名稱應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誤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上開誤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