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甲○○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2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2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