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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0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0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與附表所列編號貳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之記載,應更正為:「...,與附表所列編號壹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與附表所列編號貳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0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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