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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第38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連財洪光燦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並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二罪,經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聲請書附表中關於編號1之罪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記載為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第38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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