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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劉景星吳啟民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7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7月8日至同年9月5日犯業務侵占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895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849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於95年5月30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3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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