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載,與附表編號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所犯附表編號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所載,與附表編號9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至7與附表編號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與附表編號9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