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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九○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所犯法條 │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 │ │ ├────────┼─────┤ │年罪犯減刑│度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條例 │ │├──┼───┼────┼────────┼─────┼─────┼─────┼────┤│殺人│有期徒│94年1月 │本 院 │95年4月13 │刑法第271 │第6條 │有期徒刑││罪 │刑13年│15日 ├────────┤日 │條第1項 │ │6年6月。││ │。 │ │95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395號 │95年5月8日│ │ │ │├──┼───┼────┼────────┼─────┼─────┼─────┼────┤│竊盜│有期徒│94年1月 │本 院 │95年4月13 │刑法第320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 │刑4月 │15日 ├────────┤日 │條第1項 │第3款 │2月。 ││ │。 │ │95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395號 │95年4月13 │ │ │ ││ │ │ │ │日 │ │ │ │├──┼───┼────┼────────┼─────┼─────┼─────┼────┤│詐欺│有期徒│94年1月 │本 院 │95年4月13 │刑法第339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罪 │刑4月 │15日 ├────────┤日 │條之2第1項│第3款 │2月。 ││ │。 │ │95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395號 │95年4月13 │ │ │ ││ │ │ │ │日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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