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2月間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之罪與業已經本院裁定減刑(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974號)之附表編號2之罪、刑(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