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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貴雄高愈杰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

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於民國91年、92年間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示。另,附表編號1(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詳下述)、2、3所示罪刑,均合於刑法所定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聲請人曾於95年9月22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發佈通緝,而於96年11月24日緝獲歸案,此有本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既係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即不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聲請減刑,於法即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
│罪              名│     寄藏手槍     │ 轉讓第一級毒品   │ 轉讓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新台幣150,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底某日至   │   92年2月間某日  │  92年2月間某日 │
│                  │   93年7月15日    │   至同年3月22日  │至同年3月間某日 │
├─────────┼─────────┼─────────┼────────┤
│偵   察    機   關│ 士林地檢署       │ 板橋地檢署       │板橋地檢署      │
│年  度  及  案  號│93年偵字第9219號等│ 92年偵字第6319號 │92年偵字第6319號│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                │
│      ├─────┼─────────┼─────────┼────────┤
│      │          │                  │                  │                │
│      │案      號│   94上訴4096號   │   94上訴1602號   │  94上訴1602號  │
│      │          │                  │                  │                │
│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    95年1月27日   │    94年10月4日   │  94年10月4日   │
│      │          │                  │                  │                │
├───┼─────┼─────────┼─────────┼────────┤
│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                  │                │
│      ├─────┼─────────┼─────────┼────────┤
│      │          │                  │                  │                │
│      │案      號│   95台上2172號   │   97台上3552號   │  97台上3552號  │
│      │          │                  │                  │                │
│      ├─────┼─────────┼─────────┼────────┤
│判  決│          │                  │                  │                │
│      │ 確判日期 │   95年4月20日    │    97年7月31日   │  97年7月31日   │
│      │          │                  │                  │                │
├───┴─────┼─────────┼─────────┼────────┤
│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   犯   法   條 │管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第8條第2項      │
│                  │第11條第4項       │                  │                │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不合減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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