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50號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聲減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民國87年12月5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