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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沈宜生周煙平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懲治走私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9月19日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3594號、第4826號、第6228號、第506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37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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