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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沈宜生陳國文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柒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施用毒品海洛因罪、施用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海洛因未遂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本院調閱判決書審核,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販賣毒品 │施用海洛因  │施用安非他命│├────────┼────────┼────────┼────────┤│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二年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有期徒刑三月│├────────┼────────┼────────┼────────┤│犯 罪 日 期 │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六日 │六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署八十三│臺北地檢署八十三│臺北地檢署八十三││ │年度偵字第五五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七││年 度 案 號 │四號 │四號 │四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八十三年度上重訴││事實審│ │字第九二號 │字第九二號 │字第九二號 ││ ├────┼────────┼────────┼────────┤│ │判決日期│八十三年八月三十│八十三年八月三十│八十三年八月三十││ │ │日 │日 │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 號│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判 決│ │字第九二號 │字第九二號 │字第九二號 ││ ├────┼────────┼────────┼────────┤│ │判 決│八十三年八月三十│八十三年八月三十│八十三年八月三十││ │確定日期│日 │日 │日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修正前麻醉藥品管││ │例第五條第一項 │例第九條第一項 │理條例第十三條之││ │  │ │一第二項第四款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項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款 │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不予減刑,仍為有│減為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一月││期間或罰金額 │期徒刑十二年 │七月 │又十五日 ││ │ │ │ │├────────┼────────┴────────┴────────┤│備 註│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七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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